電子報第十八期(93.03.07.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2.09.18創刊

一、著作權時事分析

「影子作家」有何權利?

除了學術創作的倩人捉刀,可能違反學術倫理或涉及欺騙讀者的情形外,在工商時代的契約自由原則下,「影子作家」屢見不鮮,甚至一般視為當然,從未見有非議者,祇要利益各方之權益均能獲得尊重,在法律上本來就可以安排。

二、著作權觀念漫談

1.找不到作者授權怎麼辦?

除了利用著作財產權期間已經屆滿的著作,或是以合理使用方式利用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,一般利用他人的著作,不管是營利還是非營利,都應該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。對守法的利用人而言,最困難的不是該付多少錢,而是根本找不到人付錢。

2.著作權仲介團體的角色

著作權仲介團體的真正功用不在防止著作的利用,而是在促進著作的利用。雖然著作權仲介團體是由著作財產權人所組成,卻不應該祇對著作財產權人產生好處而已,或者說,著作權仲介團體也應該對利用人產生一些好處,對著作財產權人才會有長遠的利益。如何讓利用人有「授權使用」或「使用者付費」的觀念?如何建立一套公平、方便且合理的授權、收費與分配機制?是著作權仲介團體必須思考的重要課題。

三、著作權大哉問

1.營業場所播放廣播電台節目涉及的著作權議題有那些?

營業場所播放廣播電台節目,若是供消費者欣賞,此一行為可能涉及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所定音樂著作、表演及錄音著作的公開演出。音樂著作部分應經授權,表演及錄音著作部分應支付使用報酬。這些行為通常都透過著作權仲介團體的管道統一作處理。

2.如何區別「正版」與「盜版」?

著作財產權人自己或授權他人完成的重製物是「正版」,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完成的重製物是「盜版」。「正版」與「盜版」有時從重製物本身完全無法區分。同一家DVD代工壓印廠,依契約獲得授權壓印五萬片DVD,結果非法多壓印三萬片謀利,如何分別那一片DVD是在合法的五萬片或非法的三萬片中?此外,「盜版」被查獲,經與著作財產權人達成和解支付權利金後,其繼續散布的「盜版」也已成為「正版」。

3.轉租VCD給別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?

向別家出租店租VCD,並未取得VCD的所有權,再轉租給別人會侵害出租權,可以依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處罰,並應依著作權法第六章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4.拍攝紀錄片解約之著作權爭議?

拍攝帶與成品都是著作,成品是從拍攝帶重製、改作或編輯而成。關於拍攝帶與成品的著作權或物權,應視雙方契約決定,若無約定,著作權方面可依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,受聘之乙工作室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,出資人甲公司得利用。至於拍攝帶與成品之歸屬,是民法物權問題,理論上應由出資者取得,但拍攝者備檔後,就可與原件區隔所有權歸屬。

5.公司舉辦員工歌唱比賽是否應經授權?

公司同事為特定之多數人,應屬該定義所稱「公眾」之範圍。公司同事歌唱比賽是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行為,是否要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,要視其是否合於第五十五條之規定,參賽人員所唱歌曲之伴唱帶由何人提供或是否正版並不重要。

6.老師叫學生上網抓MP3燒成光碟交作業是否侵害著作權?

老師叫學生上網抓MP3燒成光碟交作業,如果僅是如此而其數量不多(三、四首),可以主張是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的合理使用,蓋其屬於私人非營利的學習活動(十餘首以上必然已超越私人學習活動),如果有進一步的其他利用行為,包括學生或老師將其轉為作業以外之使用,則可能會構成侵害。

四、營業秘密之保護

木馬屠城對抗經濟間諜

二十世紀的美蘇冷戰,「木馬屠城」的故事再度重演,這回的勝負過程不是兵戎相見,而是經濟間諜戰的爾虞我詐。美國國會在冷戰後通過「一九九六年經濟間諜法案」,以聯邦的刑法法典協助民間企業對抗營業秘密的侵害,正是有感於外國人對於美國企業營業秘密的侵害,造成國家安全嚴重損害,有必要採取積極作為進行防堵,

五、與「著作權筆記」主持人對話?

六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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